一、有关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现实生活当中,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这样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两者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就是立案的标准方面都是存在着差异的,但是从量刑幅度上来看,最高都是可以判处到无期徒刑的。这实际上也就提醒大家千万不能够从事这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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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1、行为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非法集资行为可以两次立案,这个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这两种罪名都是刑事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不同,法律概念也不相同。
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1、行为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集资诈骗超过10万元的,需要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不同,法律概念也不相同,但是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n(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n(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n(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n(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n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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