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会通知被告人吗
会。诉前财产保全决定作出后,法院必须通知被申请人,将保全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二、财产保全担保人必须是申请人吗
对的,这样做是防止有些人恶意保全,损害他人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就是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防止其财产转移,从而影响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四)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五)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六)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n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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