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时间:2023-04-24 10:52:23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十三条申请接受本院评估、拍卖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拍卖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专职专业人员;

(4)固定的经营场所;

(5)拍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物品的专营许可证。

(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由督导室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本院接受申请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和选定。

第十五条督导室经审查后,依据择优原则确定预选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被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向本院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估、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本院工作人员;

(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评估或拍卖,接受本院监督;

(5)评估机构必须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

(6)申请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

(7)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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