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设定权。公司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对于公司名称的设定,世界各国立法并不相同,有真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之分。所谓真实主义是指公司选定的名称必须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一致的,均不予以承认,且不得转让或继承。所谓自由主义,是指可以自由选择公司名称而不论该名称是否与营业内容相一致。
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名称立法应属真实主义,采真实主义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公司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公司名称作为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能够将此公司与彼公司区别开来,便于公司对外从事交往。我国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均享有名称权,若以商业名称权概括,则其中企业法人享有企业名称权,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商事主体也享有商业名称权,其有关规定参照于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
2、名称专用权。公司对其名称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方式移转,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公司的名称权专属于特定的公司享有,未经合法方式取得,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法律禁止公司名称权的干涉、盗用和冒用。公司名称依法经过登记后,在一定范围内只有该公司能够使用该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名称经依法登记,在登记的区域内,他人不得再登记经营同一营业性质的该名称;未经登记而使用者,为侵害公司名称权。公司名称的独占使用,限于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使用,但使用时必须标明行业的性质。按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必须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才能使用,才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1]这就意味着公司名称权的获得,不仅要履行程序上的登记造册手续,还必须要使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方可有效享用。公司名称专用权作为一种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排除统一或者类似名称登记和不正当使用的权利。[2]排除登记和排除不正当使用时公司名称专用权中不可分离的权能。[page]
3、名称变更权。公司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可以全部变更,也可以部分变更。但必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的变更须依公司意志进行,他人不得强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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