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销售相关的赔偿问题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如果购房者对此事并不知情的话,房产开发企业须向其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赔偿给购房者的损失数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的一倍;
其次,若购房者已经了解到此事实,那么房产开发企业则应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其相应的利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全文3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