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
一、民法典准合同表示什么意思
《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命名为“准合同”,合同编的体系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相关人员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二、合同不平等法院会支持吗
合同不平等法院会不会支持要看具体合同细节。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有效,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没有效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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