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借方欲向我国的民事法庭提出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诉讼请求时,他们须提交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作为相关证据材料。
若原、被告双方持有的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为谁,然而出借方向法庭提起诉讼,我国的司法机关仍将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以事实为依据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经过我国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后,若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该案件将被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即便诉讼发生地位于异地,只要出借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确实存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就应该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以事实为依据对出借方的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并且经过我国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后,发现出借方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我国的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总而言之,尽管异地法院起诉是可行的,但出借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如果出借方的债权人资格受到质疑而又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我国的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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