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均为继承人的情况下,妻子对于继承权的处理并不需要经过丈夫的同意。
然而,倘若在遗产分配中,妻子选择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继承权,而丈夫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宣告该决定无效或要求进行相应赔偿时,通常而言这些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若丈夫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由于妻子放弃了继承权且未承担起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那么他提出的关于该行为无效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求将会得到法院的肯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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