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的口角战中,如果是文字性辱骂人,需要记录原始辱骂作为证据,不可以对原始证据进行随意改动(比如截图,截图从法律角度属于复制品,不能当作证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辩解等方式。
遇到强制拆迁及时报警,并留取证据
及时报警这一点在强制拆迁中的重要性,今天和大家简要谈谈。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一定要摒弃“报警无用,不如不报”这种想法。
报警的作用很多,如报警的电话记录、出警记录是确定强制拆迁时间、强制拆迁主体的重要依据,警方是否作为也是我们后期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也就是说,即使不能阻止强制拆迁的等情形的发生,但是对于后期维权有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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