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
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意味着公司独立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责任,同时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人利用公司法人的优势,滥用有限责任,将本应由股东自己承担的风险通过公司的形式转嫁给他人。这种滥用的结果就是股东以“公司的面纱”从法律上隔断了自己与债权人的联系,债权人无法穿越面纱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人格独立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而是对其必要的补充。
《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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