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内容是: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规定。区分了债权行为和与物权行为。
1、不动产物权变动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与登记、交付等物权行为无关;而登记、交付行为不完成,即使合同有效,物权效力也不产生。
民法典规定结婚的条件
(一)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
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
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婚龄报全国人代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证人口的优生优养,提高全民素质,民法典提倡晚婚晚育,相应的行政法规也对晚婚晚育制定鼓励政策,从方方面面加大了对法定婚龄的执行力度。
(二)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完全自愿,是基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一方不能把结婚要求强加于另一方。
(三)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是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加以劝说,如果“强迫和干涉”造成后果,则应负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登记、交付等物权行为无关;而登记、交付行为不完成,即使合同有效,物权效力也不产生。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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