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下来后的处理:
1、若是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若是第一审判决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十五日后,判决书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就按照判决书内容执行;
4、若对方不执行判决书内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离婚判决书的上诉与生效:
1、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上诉期间,采取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日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
(3)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上诉期间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4)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
2、离婚判决书,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二、离婚判决书的执行:
1、对于判处离婚的行为判决无需执行。离婚判决属于身份类型的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就是夫妻关系自然解除,无需当事人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
2、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三、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申请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如果并未达到追究刑责的标准,对方不积极履行判决,法官会给其路人被执行失信人黑名单,对其的高消费、贷款等方面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以此来迫使对方积极履行生效判决。
(二)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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