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挂失止付有何具体规定
票据的挂失止付的具体规定有: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挂失止付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二、票据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挂失支付的适用条件是在票据丧失以后的一种救济措施;而公示催告是票据丧失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措施。
2.程序不同:
(1)挂失止付程序:在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然后按照票据付款人的要求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鉴章;最后经票据的付款人审查后,确属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的,由票据的付款人对该票据在法定期限内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申报权利—法院判决。
3.适用法律不同:
挂失止付适用法律是《票据法》,而公示催告适用法律是《民事诉讼法》。
三、挂失止付适用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看,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显然,如果没有票据丧失的情况出现,也不会产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明确这一条件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出现的以挂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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