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入条件: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者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二)收件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主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主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或者有效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者用工证明(收原件),或者属个体经营、个人开办公司的营业执照;
6、配偶、父母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户籍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如配偶属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的,可以提供毕业证替代居住证。
(三)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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