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的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市直部门按照唐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拟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部门预算编制与工资总额挂钩相关缴费计提基数问题的请示》唐财[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要求执行。《规定》明确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54元的3倍,即12762元;最低按目前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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