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指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类型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等)。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二)新增缴存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收入总和。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和。
(四)工资总额的构成: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机关单位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基础性津补贴、奖励性补贴、住房补贴、移动通信补贴、交通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保留性津贴、特岗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优秀公务员奖金、政府特殊津贴和其他符合《国务院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批复》(国函【1989】65号)及有关规定的工资。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特教提高基本工资部分、绩效工资、奖励性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保留性津贴、特岗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其他符合《国务院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批复》(国函【1989】65号)及有关规定的工资。
(五)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3倍度我市社平工资为3173元/月);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1020元。
(六)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一个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按相应的缴存比例确定当年月缴存额,期间只变更人员的增减情况;缴存额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七)缴存比例为8%-12%。其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三、调整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30日之间完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调整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清应缴存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至2018年6月。
(二)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下载本单位缴存职工信息,按要求填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及《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该两份表格可以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2018年6月25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并从2018年7月份开始按新标准缴存。
五、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填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及《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时,月缴存额只能保留至元位。若填报时仍有角、分,则取整(见角进元),角、分不能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对账工作
(一)各缴存单位于7月初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领取本单位对账单,及时核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目;对账完毕后,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反馈回执联。
(二)各缴存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应对本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清理,并及时办理信息修改补录及职工账户的转移和并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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