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否应该涵盖未出生婴儿的权益?
时间:2023-07-03 10:44:02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7条是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即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人口数量给予安置补助费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腹中胎儿可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从法理上讲,有关胎儿权益的争议非常多,要解决该疑问就是要回归到胎儿是不是人的古老争议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本条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并不能界定为人。

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放入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更人性化,但在实际的案件中这种把胎儿也纳入补偿范围的地方少之又少。

婴儿出生以后名字可以改动吗

新生儿的出生证只有冷僻字允许修改。

新生儿的出生证办理完毕后,名字无法更改。如果在登记户口时因出生证上名字使用的是冷僻字,无法完成登记,是唯一一种允许修改名字的特例,修改时需由公安机关出具不能登记的相关证明。

如果户口本上的名字和出生证上的不同,造成出国留学签证等问题上的困扰,需到公安机关将出生证上的名字依法定程序在户口上列为曾用名。

公安机关在上户口时一般均会依据出生证上的名字进行登记,即使改名,也必须在登记后重新依据法定程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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