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不是公司的董、监、高,而在公司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参与公司的违法活动中,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股东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区别
第一,法定性不一样。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第二,约束的对象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两个文件约束的对象不一样,似乎公司章程更为宽泛一些,即便是没有参与制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是需要受到它的约束的。
第三,隐私保护程度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仅是在股东之间保存即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对于股东之间的隐私具有很强的保护性。即便是存在股权代持的问题,实际投资人之间签署了股东合伙协议,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以及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姓名、名称可以不是真实的投资者,可以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成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的代持人。
二、空壳公司走帐违法吗
空壳公司走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按正规的企业操作流程是不违法,但是每个月都要进行记账报税,还要按照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否则会被加入黑名单直至吊销执照。而且如果利用空壳公司从事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领域广泛,扰乱了经济秩序,危害了经济安全,相关部门就会打击各类利用空壳公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空壳公司通常具备以下特征:1、从来没有委任董事,2、已经做好公章,股票书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3、从来没有开始经营业务,因此,购买者只须提供所需文件,便可以即时使用,而且不需担心隐蔽风险空壳公司的运用在大部分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和开曼群岛等地,都极为普遍,而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都不会有风险。通常,现成公司在出售前是不会委任任何的董事,因此公司也没有权力开展业务,因此不会有潜在的风险。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四要素?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四要素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上市公司董监高。
4、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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