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税局宣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购置机动车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等。个人包括中国境内的所有人,包括在华定居的外国公民。
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范围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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