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特点和种类有
时间:2023-03-12 16:11:22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负责,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二、债权人可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吗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仍应当对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是,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或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如果债务转让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协议并不能产生对债权人债务承担的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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