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如何避免网络诈骗行为
公民避免网络诈骗行为的方法:
1.提高防范意识,不轻易向陌生账号汇款;
2.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
3.不透露个人账号或密码、验证码给他人;
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维权和警惕意识。
遇到网络诈骗后,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案件情况,有利于尽快破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网络诈骗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成立
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诈骗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的,需要受害人具体提供的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基本线索才能立案,比如诈骗的聊天记录(包括QQ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
诈骗罪的立案证据有:
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8.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9.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三、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三千以上公私财物;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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