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是有权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而政府是国家的代表,所以征收土地的实施者是政府,征地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认定政府征地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从征地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征地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法等方面认定。
一、村民征地补偿款判决书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一般是按照双方的签订的补偿协议的内容,根据补偿协议要求的时间和以土地管理部门答复为准进行发放的,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先发款后占地,这是正常程序。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需要各级政府审批,甚至国务院审批,同时,一般土地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方案依据国务院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以及审批通过的补偿方案而定,并且被征地人有知情权,不得隐瞒,需要公告、听证等,可以对征地合法性进行调查。
二、征地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及职责。
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包括征地政策文件的公开和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两部分。一是政策文件公开。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政策制度文件,包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审批、程序、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特别是目前各地普遍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征地批后实施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审批和补偿安置以及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便于被征地农民知情和接受。
征地信息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征地信息查询平台(待推行)、报刊、广播、电视、村民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
三、河道整治属于拆迁项目吗
河道整治征收拆迁是不是合法的项目,要依据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而定,要看该项目有没有征收批准文件,有没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