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或是尽管完成了结婚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如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然而,若无需退还,首先需对彩礼的性质进行辨别,究竟是夫妻共有财产,抑或只是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婚前便已取得的彩礼钱财,或者无论在何时取得,但受赠人对此明确表明仅赠予己身者,这类彩礼金钱均被视为女方的私人财物,离婚时尚属女方所有,无须进行分配。
反之,如彩礼来源于婚姻期间,只要馈赠之人并未明确表达仅赠予一方之意,那么此等彩礼就将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自行商量财产的分割事宜,若未能达成一致,由法院根据案情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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