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要件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1)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各国一般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但各国的具体作法又有不同:
1.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
2.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
3.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4.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2)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适用与解决收养实质要件相同的准据法;一是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适用分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涉外收养的要件和效力不作区分,分别规定应予适用相同的准据法。如德国、意大利、波兰、美国、阿根廷、秘鲁等国;一种是对涉外收养的要件和效力做出区分,分别规定应予适用的准据法。如日本、泰国、土耳其、奥地利、希腊、匈牙利、瑞士等国。从系属公式的角度来看,在立法实践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地法。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定“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来决定是否准许收养”。二是属人法。在实践中各国主要采用以下法律原则:
1、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收养行为由收养人发动,收养人负主要责任,故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如德国新的民法实行法第22条规定:子女的收养,适用收养人收养时的国籍国法律。
2、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被收养人属人法,前苏联就是这样规定的。
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因收养同时关系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所以适用各自的属人法较合适,如瑞典。
4、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如希腊、奥地利。《希腊民法典》规定:“收养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奥地利国际私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及终止的要件,依养父母各自的属人法,如子女的属人法要求取得他的同意或他与之具有合法亲属关系的第三方同意,该法在此限度内起决定作用。”
5、依先后顺序选择适用收养实行地法或收养人属人法。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首先适用收养人夫妻双方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特定情形下法院则以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
6、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适用不同的依据法。如原《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44条规定,收养的实质要件重叠适用养父、养母、养子女的三方属人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则适用收养实行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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