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执法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都有所不同。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考察并实行社区矫正;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缓刑的考验期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而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为两年。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缓刑期满时可减刑或执行死刑,缓刑期间罪犯违反法定条件也可执行死刑。
缓刑的适用需要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死缓的适用则需要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缓刑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综上所述,在我国死刑体系中,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法院办案时,要考虑被告是否有立功表现、犯罪事实是否全部清晰,对于犯罪行为恶劣,又不能处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死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死缓的考察期是两年,在这段期限内,罪犯没有重新犯罪的,可以申请减刑。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缓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因其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暂缓执行刑罚,并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就不再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
死缓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期间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两年后原判的死刑就不再执行,刑罚就不再执行。死缓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就认为原判的死刑已经执行。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就认为原判的死刑已经执行,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就认为原判的死刑已经执行。
缓刑与死缓的考验期限和刑罚执行情况都有所不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因其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暂缓执行刑罚,并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期间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两年后原判的死刑就不再执行,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和死缓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就认为原判的死刑已经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而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而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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