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机动车被盗后所有人失去对机动车的支配权,而盗抢者的违法行为导致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发生。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遭受盗窃、抢劫或抢夺后,所有人失去了对机动车的支配权,这种失去是由于盗窃者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而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发生。有时候,所有人甚至不知道或没有预见到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盗 抢 者 与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如 何 划 分 赔 偿 责 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盗抢者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之间,因共有权利产生赔偿关系。如果盗抢行为发生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使用期间,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盗抢行为发生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非使用期间,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承担不连带责任。因此,在盗抢责任纠纷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遭受盗窃、抢劫或抢夺后,所有人失去了对机动车的支配权。这种失去是由于盗窃者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而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发生。有时候,所有人甚至不知道或没有预见到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盗抢者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之间,因共有权利产生赔偿关系。如果盗抢行为发生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使用期间,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盗抢行为发生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非使用期间,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承担不连带责任。因此,在盗抢责任纠纷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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