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实收资本一般不需要验资。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即可。
新《公司法》的验资规定都有哪些
新公司法实收资本到位是否需要验资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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