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者权益日
时间:2023-08-14 15:11:30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每年是三月十五日是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在更大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全世界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3.15消费者权益日看各国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1960年,英国和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一起发起组织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英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名字叫做which,其会员超过了100万,在全世界列第二位。它的宗旨就是以团体的力量去替个体的消费者争取利益。这个组织出版有5本杂志,20本书,12种免费指导性读物,每年对2600多种产品进行检验评判,并且通过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咨询、法律服务。这个组织平时关注的领域就是跟英国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健康、个人理财等,比较突出的有打击向青少年推销垃圾食品、不正当的银行收费,也对全球性的公共事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比如去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大会上,WHICH也派出代表,从消费者的角度向全球代表表达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

法国一共有18个国家级的消费者组织。他们在全国分布广泛,一共有800多家分支机构。这18家消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全国性协会,规模和影响都比较大;第二类是为特定类型的家庭提供服务的协会;第三类是作为工会分支的消费者组织。那么除了18家消协之外,法国还有一家消费者研究院。这所研究院实际上属于公共机构性质,主要做与消费有关的调查统计工作。

法国的消协主要履行的是调解的职能,它并不赞成消费者与企业对簿公堂。因为消费者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如果单枪匹马地与企业打官司,别说赢的几率很小,就是赢了官司也会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消协就不同了,企业害怕消协的影响力和社会舆论,所以消协出面调解斡旋,往往更容易解决问题。

在法国,在互联网和住房等领域出现的消费纠纷目前比较多。比如有的用户向互联网公司交纳了有关费用后,却未能得到相应的服务。这个时候就由消协出面,让互联网公司尽快履行他们的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给用户赔付相应的补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人很重视消费教育。在一些城市的学校里,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会不定期地给学生们上课。同时,消费研究所还每年组织多次有针对性的培训,比如针对军人、教师、家庭主妇等等。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法国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普及消费维权知识。

在机构方面,德国政府专门设立有消费者保护部。有独立的德国消费者协会,各个州有消费者中心,这些消费者中心负责具体解决问题,它们一方面为消费者当参谋,出谋划策,指导消费,另一方面则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德国各个城市还有不少咨询站,普通消费者来到咨询站,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就能获得很多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

产品检验组织和机构的存在也是德国消费者保护的一个特点。比如1964年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德国商品检验基金会。它的主要任务是检验和鉴定各种日用消费品的质量,评定这些消费品的价格与性能比是否合理等。这个机构和德国消费者协会经常是紧密合作,共同监督市场上的商品。

在法规方面,德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则体现在很多具体的法律当中,比如《食品及日用品法》、《药品法》等等。这些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先会派人进行调查,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敦促厂家做出解释和赔偿,或者联合检验机构进行大范围的调查。如果问题严重的话,消费者协会有可能将情况上报到政府的消费者保护部。在这个健全的体系下,无论是购买食品、家电,还是购置房屋汽车、看病旅游,甚至是存款贷款、投资理财,德国消费者应有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主持人。

瑞士负责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级行政机构是成立于1965年的联邦消费办公室,它参与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是消费者、商家和政府间对话的桥梁。

另外,瑞士各地区、各行业还有很多类似消费者协会的组织,例如瑞士法语区消费者联合会就是其中比较大的一个。这家成立于1959年的联合会最初完全是由志愿者组成的,不过后来逐渐走上了职业化、或者说是公司化的道路。它的收入来源是会员会费、法律服务和贩卖杂志等出版物,在联合会的网站上,它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是明码标价,而成为会员则能享受优惠。它的月刊杂志则是刊登一些市场信息、产品评测等等消费者关心的内容,为了显示独立性,杂志里没有任何的广告。应该说这些职业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是很尽职尽责的,他们发起的各种提案和呼吁为完善瑞士相关法律、改善市场环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欧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建立快速警报系统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欧盟对这一系统作了大幅调整,分别建立了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和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这些指令明确了生产商和分销商在法律上有义务向政府报告其产品是否安全,并承担追踪产品走向、召回产品或从市场撤出产品等责任。

根据欧盟委员会2007年公布的2007年至2013年度新消费者战略,将从五大方面着手促进消费,并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消费者是否获益是欧盟制定有关政策的中心,尤其在卫生、环境和运输等领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益。最后,由欧盟协调各成员国组成的欧洲消费者中心是帮助消费者增加信息获取的重要渠道,在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会协助他们处理跨境消费纠纷。

在日本,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厅和消费者委员会,它们是直属于内阁府的外设机构与独立机构。

消费者厅主要负责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规以及行政管理工作。而消费者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以消费者厅为首的各中央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行政工作。在日本各地还设有消费生活中心,可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消费行为指导等工作。在消费者厅成立以后,日本政府还开通了一条消费者热线。该热线可直接连接到各地方的消费生活中心。此外,还有一些像日本消费者联盟这样的民间组织也会通过调查研究向一般消费者提供相关统计信息、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言献策以及监督企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法规方面,在60年代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凸显,日本政府于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消费者保护行政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这个基本法2004年修订为《消费者基本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对企业和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世界各国都有多种多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措施,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仍需要各方努力不断推进。作为消费者,让我们维护好我们的权益,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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