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目一:拆成两部分
1、目前,驾考的科目一主要是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事故急救等内容。
2、2013年1月1日后,现在的科目一考试会被拆分成两部分。
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仍旧放在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
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将并入科目三考试,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
二、科目二:场地考十个项目,砍掉一半
目前的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项目共10项: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考试考四项,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三项为必考,剩下一项从其他几个训练项目里随机选。
2013年1月1日后,科目二考试做出了大幅调整
1.简化小型汽车桩考考试,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并把桩杆改为地上划线;
2.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两项调整到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
3.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三个项目;
4.曲线行驶、直角转弯变为必考项目。
三、科目三:抽不到夜考的,也要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科目三目前包括的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调头、夜间行驶)保持不变。
此外:
1.增加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
2.对大中型客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3.小型汽车考试中,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要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还要进行第二部分的理论考,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四、科目二、科目三各有十次考试机会,十次都考不过,其他各科成绩作废。
据123号令新规定:
1.每个科目的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不过的要重新预约考试;
2.驾考的准考证明有效期从两年延长为三年;
3.三年内,科目二、科目三的预约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就是说,算上补考,科目二、科目三各自都只能有十次考试机会),最后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全部作废;
4.科目一和科目三的理论考部分(新推)没有预约考试次数限制;
5.科目三理论考(新推)不合格的,已通过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依然有效;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二十天缩短为十天。
7.新规实施后,车管所会推行网上、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同时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学员自助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五、驾考考试要求
1、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3、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5、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6、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7、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8、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9、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10、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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