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收入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
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
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债转股实现后企业运作阶段的会计处理。
3、金融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全文4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