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时间:2023-03-07 08:21:45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来对工伤伤残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如果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工伤伤残等级有十个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职工可以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提交鉴定申请。

一、“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不同?

(一)确定的鉴定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三)鉴定意义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四)鉴定的标准依据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五)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几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二、定工伤时间越晚伤残等级就越低吗

并不是越晚工伤鉴定的等级就越低。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早晚与伤残等级的确定没有太大联系。鉴定伤残等级应当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可以依法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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