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中有哪些具体角色可以被视为被告
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即债务人可能包括下列几种:
1.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为共同原告。
4.为证人。
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二、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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