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1、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
2、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
3、赔偿具有强制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可见保险公司的赔偿具有强制性。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不买的后果
1、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予以检验。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保险标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通知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7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