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故意要有推翻中国人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2、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严格的任务,处理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3、具有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资敌行为,不论资敌物资是否已为敌人取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重大资敌罪立案标准
如果战时提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主观要是故意,且必须具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予以立案;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具有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都是可以进行立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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