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注销后,股东将不再承担针对原公司的债务责任。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股东责任。股东出资缺陷或抽逃出资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注销后,股东将不再承担针对原公司的债务责任。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股东也不会被债权人追索。
公司合法注销程序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不需要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股东责任。
1、股东出资缺陷,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缺陷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本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
二、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通过将公司资产转移为自己或第三方的行为,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导致公司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注册资本。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返还抽逃的出资,并按所抽逃出资的股份比例收缴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列为公司的禁止行为之一。
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司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注销后,股东将不再承担针对原公司的债务责任。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股东责任。如股东出资缺陷或抽逃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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