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3-06-26 14:24:57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

当出借人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时,出借人此时虽然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并不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也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这类发放高利贷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刑事司法不应介入。

(二)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这种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一、借高利贷可以报警吗

1、如果放高利贷的人没有做出违法行为,那么报警是没有用的;

2、如果当初借高利贷的时候是双方自愿行为,并没有受到强迫和欺诈,那么借了的钱还是需要偿还的。

3、如果借高利贷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如果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年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也是支持的。

二、什么行为属于高利贷

属于放高利贷的行为:1、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2、计算复利的;3、在借款人借款时,提前将利息扣除,出借人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相当于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此时该种行为也相当于高利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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