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不服执行裁定书异议申请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12-18 06:50:32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服执行裁定书异议申请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不服执行裁定书申请异议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审查的时间是15天,如果异议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书以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3、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4、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会向被执行人下发强制执行裁定书,除了被执行人之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申请,但在申请书中,要写清楚不服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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