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屋配套设施不完善,能否索赔?开发企业未按规划要求建设、转让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应当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中虚假、夸大宣传配套信息,或延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转让,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其中,开发商承诺在销售期间开盘楼盘的,必须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并给出详细的楼盘设置方案,包括:楼盘运营商、线路设置、停靠站、车型、票价、服务期限等。如果开发商未能按协议配车,还应按协议支付违约金。二是开发商能否擅自改变商品房的设计。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应当调整商品房项目建设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布置图。如果涉及修改强制性指标、修改道路系统、建筑和绿地布局、竖向设计、建筑功能、层数、高度、特许距离和建筑间距,其他直接相关的因素,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应当报原主管人员审批。开发商依法申请规划变更的,要书面通知购房者。
除了“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根据新国策调整设计”等五种情况外,开发商应先暂停预售(售),并取得房地产项目所有预售(售)单位购房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开发商未依法通知买受人并征得同意的,买受人可以书面通知开发商退房。
开发商必须在退房通知送达后15日内将已支付的全部房价(包括已支付的部分贷款)退还,并自购房人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开发商应按总房价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三是如何应对商品房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明确所有相关细节,包括房屋征收的时间和程序,如先验楼、无异议后征收等;验楼时,从配套设施到房屋交付指标的详细验收标准要明确,同时最好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并在合同中注明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为准。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将开发商的承诺写入合同条款,并保留所有可作为合同附件的宣传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原开发商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可以成为房屋结构的验收标准。最合适的办法是请有经验的律师分析购房合同中是否存在条款不清或含糊不清的陷阱,避免被收回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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