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逆向行驶引发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响应标准,通常需从多角度综合分析。
所谓危险驾驶罪,即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导致恶劣事件发生的;
或是在喝醉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
以及从事学校接送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服务的过程中,严重超出规定设定的乘客载客限额,或者是严重超过预定速度进行行驶的;
或者是在违反危险化学产品安全操作规程运输危险化学产品,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然而,单纯的逆向行驶行为并不足以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然而,若逆向行驶行为与其他严重情节相结合,例如醉酒驾车、超速行驶等,则有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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