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共包含三十四项条款,详细列举了以下被视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均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但尚未达到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程度:首先,纠集他人形成团伙,进行滋扰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次,有过携带管制刀具经历且多次违反规定,经教育后仍未改正者;再次,多次实施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此外,传播淫秽书籍、音像制品等不良信息的行为;以及进行淫乱、色情或卖淫活动的行为;还有多次盗窃的行为;以及参与赌博且屡教不改的行为;最后,包括吸食、注射毒品在内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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