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远离原居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时间:2023-09-17 08:40:12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条规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思想是尊重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根据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的不良后果,并确保离婚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公平地进行。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那么管辖权将属于另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将拥有管辖权。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 婚 案 件 管 辖 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果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提起诉讼。如果原告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原告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原告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应根据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权。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管辖权将属于另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将拥有管辖权。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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