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法院可以执行本地的房产。当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根据申请执行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决定。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确定执行申请有效,依法协助执行外地法院的判决,包括对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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