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获得补偿?
时间:2023-04-23 08:45:31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保险实务中,分期缴付保费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经营原则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但是,在宽限期间发生了事故如何处理,寿险和财险处理时会有一定的差异。本案就是体现这种差异的典型案件。

事实概要

A(诉外)和Y(保险公司,被告)之间签订了汽车任意保险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A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或对方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物质赔偿时,最高给付保险金1400万日元。该合同的特约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可以分期付款,并规定每月25日为缴付日期。当被保险人缴付了第一期保费之后,如果没有按期交纳其后的分期缴付,并且在期限后一个月仍然没有缴付的情况下,则对在规定缴付期限之后所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

A在按照保险单上所规定的缴付日期,缴付了3月25日的保费之后,没有及时缴付4月25日到期的保费,并于5月24日发生汽车自损事故,在事故中丧生。此后由于A已经死亡,A的法定继承人X(原告)也没有缴纳保费。

X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Y要求给付死亡保险金。Y在没有收到保费的情况下,援引上述特约条款规定而加以拒绝。

X不服向高松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一审X败诉。X遂向高松高级法院提起控诉。X胜诉。

引起争议的原委

本案看似简单,实际上有其复杂性。原因在于本案的案情涉及到几个保险法的理论问题。

由于本案是由于A没有及时缴付保费而引起的,因此双方首先在是否适用第五条关于宽限期的规定展开争论。因为,如果不适用的话,那么,Y就不能免责。如果适用的话,那么就会出现以下的情况。即,根据关于宽限期的规定,A如果在最后的期限,也就是5月24日营业时间内没有缴付保费的话,那么Y就能免责,并可以于第二天(25日)宣布合同无效。但是,事实上A在24日的事故中已经死亡,在死亡前并没有补缴保费。于是双方的争议集中到A的缴费义务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之上。

所以,双方的争议就集中在,第一,是否适用特约条款第五条关于宽限期的规定?第二,关于被保险人的缴费义务是一人专属还是有继承性?

评述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内容的差异

一审法院认为,缴付保费的义务具有继承性,应当由继承人来继承。而继承人在宽限期内仍然没有缴纳保费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特约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因此,保险的请求权无效。它与寿险中的宽限期的意思不同,虽然同样是分期付款,但是由于寿险与财险的保费的收缴方法,保险事故的发生率,保费以及保险金的多寡的差异,因此不应当参照寿险中关于宽限期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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