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赔偿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22 05:50:09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判定的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1)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公司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2)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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