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04:13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1997]12号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单位:现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或者转移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营效率;(三)促进企业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增值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有权对产权转让的企业进行投资。产权转让的企业不属于产权转让的主体。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人可以是国内外具有购买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企业的全部国有产权,也可以是企业的部分国有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矿山企业以及国家禁止的其他行业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转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下的,转让主体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转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者净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转让主体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同级政府或国资委审批,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政府授权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授权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管理的上级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须经上级批准;(二)所有大型企业的产权转让,特大型国有企业或者一批国有企业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办理总局、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行为准则》(国资发[1997]32号)。第八条经审批授予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人应当对转让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财产清单,并进行资产评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的产权界定和其他程序。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资格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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