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调解的特点是: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一、刑事案件的抗诉是怎么规定的?
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破产清算欠款纠纷再审程序时怎样的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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