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然并非所有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为之提供帮助者都会获取经济利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事实上,帮信罪的构成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有明确的财政收益,而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了解到他提供的协助将会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依然选择了这样做。
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明知道受害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仍然为其提供诸如支付结算服务、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形式的助力的话,那么即使在此过程中并无直接且显性的经济利益所得,若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样可能面临法律的惩处和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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