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维护被剥夺的子女监护权
维护被剥夺的子女监护权的方式是: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其他利害相关人不同意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
1.确认监护人的范围;
2.判断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监护能力;
3.指定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二、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三、子女监护权与抚养权有什么不同
1.实行人员不同。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2.实行时间不同。监护权可以是终身的。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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