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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