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案双方或一方选择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时,均需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
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实无法短期内承担这些费用,可依规向法庭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
在此基础上,就借贷纠纷涉及的诉讼来说,原告和被告均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相关规定,自觉缴纳各自所需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
若原告或被告身处经济困境之中,则有权依法向法庭申请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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